佛山收账公司告贷时借单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较典型的事例是张三向李四告贷10 万元,一起出具借单写明告贷10万元,几个月后,张三偿还李1万元,遂将原借单撕毁,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单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告贷10万元,现还欠款 1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偿还(huang)”,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尚欠”。由此发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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