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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收账公司​企业承担工伤责任不一定要有劳动关系!

佛山收账公司企业承担工伤责任不一定要有劳动关系!

 【前提纪要】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景象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背法则、法规规则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许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树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作业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作业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作业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背法则、法规规则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许自然人,该组织或许自然人聘任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任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补偿责任或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本文由佛山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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