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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收账公司在欠据上签名担保 被判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山收账公司在欠据上签名担保 被判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欠据上签名进行担保,担保人应当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近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同民间告贷纠纷案件。判定担保人对主债务49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月初,被告闻生在泽当承建工程,短少资金周转,通过被告李平介绍,在原告王造处告贷5000元并出具了欠据,约好还款期限为16日。被告李伟平在欠据上签名进行担保。告贷到期后,被告仅偿还了原告1000元,尚欠4900元一向拖欠未还。原告经多次催付无果,遂将被告张闻生与被告李伟平一同诉至法院。 被告李伟平辩称,告贷的情况和担保的情况现实。告贷到期后,被告李伟平作为担保人已偿还原告10000元,也多次找被告张闻生追讨,均未找到人。现被告李伟平经济困难,无能力支付,自己也不明白为何作为保证人却要像债务人一样偿还全部欠款 法官以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凭据索款,理由合理,应予以支持。被告张闻生未按约好偿还告贷,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李伟平作为被告张闻生向原告王建造告贷的保证人,两边就保证办法虽没有约好,但依法被告李伟平应按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依据《担保法》第18条、第19条的规矩:当事人对保证办法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矩的债务实行期届满没有实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实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李伟平作为连带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示: 所谓“连带担保责任”就是指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实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一同要求债务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而“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许裁定,并就债务人产业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回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这也提示咱们在今后签定保证合一同一定要多加留心,以防在得罪法令时仍不自知。 本文由中山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