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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帐公司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成都收帐公司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条 交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改正,能够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照规则的期限申报处理税务挂号、改变或许刊出挂号的; (二)未依照规则设置、保管帐簿或许保管记帐凭据和有关材料的; (三)未依照规则将财政、管帐制度或许财政、管帐处理办法和管帐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检的; (四)未依照规则将其悉数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依照规则装置、运用税控装置,或许损毁或许私行改动税控装置的。 交税人不处理税务挂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交税人未依照规则运用税务挂号证件,或许转借、涂改、损毁、买卖、假造税务挂号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依照规则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许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据及有关材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改正,能够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交税人未依照规则的期限处理交税申报和报送交税材料的,或许扣缴义务人未依照规则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材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改正,能够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能够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交税人假造、变造、藏匿、私行毁掉帐簿、记帐凭据,或许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许不列、少列收入,或许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许进行虚假的交税申报,不缴或许少缴应交税款的,是偷税。对交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许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许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纳前款所列手法,不缴或许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许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许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由成都收帐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