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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债公司冒用别人名义签订合同,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成都收债公司冒用别人名义签订合同,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得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许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许冒用别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报废的收据或许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才能,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许部分履行合同的办法,拐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办法骗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以上是小编收拾的关于“冒用别人名义签订合同,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纠纷·合同终止·合同诈骗罪)”问题的回答。 本文由成都收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