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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隐名股权,是否可作为夫妻共有产业切割?成都收账公司隐名股权,是否可作为夫妻共有产业切割? 答:原则上不可以。因隐名股东显名化属于别的的法律关系,涉及到第三方利益,不宜在离婚诉讼中处理。需先行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以生效判定的形式将隐名股东显名化,再在离婚诉讼中切割股权。 在离婚诉讼中,只要涉及第三方利益,通常是做另案处理。如隐名股权问题、夫妻共同债款问题等。不宜将不同的法律关系均混到离婚诉讼中进行处理。 参考根据: 本院认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六条中,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涉及切割夫妻共同产业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职责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处理情形作出规则。 该条规则需以“夫妻共同产业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职责公司的出资额”为适用条件。所谓“出资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则,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职责。第二十八条规则,股东应当如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则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据此,公司法中“出资额”为特定概念,对应的主体是有限职责公司股东,股东以外的其他主体对公司的投资或其他投入均不能称之为出资。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本文由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