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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不得恳求再审的现象?

成都收账公司不得恳求再审的现象?

1、已收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断定书、调解书;(财产部分争议可恳求再审)

2、适用特别程序、催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子;

3、一审后未上诉,而恳求再审的;

4、超越再审恳求时限的;

5、针对判决恳求再审,只包括驳回申诉和不予受理判决,其余判决不可恳求再审。(如管辖异议判决、保全和先予实行判决、答应或许不答应撤诉判决、间断或许完结诉讼判决、补正笔误判决、间断或许完结实行判决、吊销或许不予实行判决判决判决、不予实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款文书判决,均不可恳求再审)

6、再审恳求被驳回后再次恳求的;

7、再审法院作出的断定、判决;

8、在公民检查院对当事人的恳求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查建议或许抗诉抉择后又提出恳求的;

9、当事人到达宽和协议且已实行完毕的,不得恳求再审,但当事人在宽和协议中声明不抛弃恳求再审权力的在外;

10、断定、调解书收效后,当事人将断定、调解书承认的债款转让,债款受让人对该断定、调解书不服恳求再审的,公民法院不予受理;

11、公民法院答应撤回再审恳求或许按撤回再审恳求处理后,再审恳求人再次恳求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则现象,自知道或许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在外。

本文由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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