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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民生案子发动再审的法定事由成都收账公司民生案子发动再审的法定事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定、裁决的; 2、原判定、裁决确定的根本现实缺少证据证明的; 3、原判定、裁决确定现实的首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定、裁决确定现实的首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子需求的首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搜集,书面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搜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搜集的; 6、原判定、裁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许依法应当逃避的审判人员没有逃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许应当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许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与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争辩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定的; 11、原判定、裁决遗失或许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定、裁决的法律文书被吊销或许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子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本文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