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巨润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客户咨询热线

13076099099

Chengdu jurunda Business Service Co., Ltd

首页 >> 法律知识 >>成都要债公司 >> 成都收账公司​债务参与与连带保证的联络和差异
详细内容

成都收账公司​债务参与与连带保证的联络和差异

成都收账公司债务参与与连带保证的联络和差异

 债务参与与连带保证的一同之处在于:都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参与人享有原债务人的抗辩权,连带保证人也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二者的差异在于:连带保证合同是从合同,具有从属性。债务参与,参与人所承担的债务与原债务人债务无主从之分,没有从属性,因而不适用民法典关于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的诸方面规矩。差异债务参与与连带保证的实践意义首要体现在: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债务参与的合同无效,债务参与人与原债务人一般承担相同的缔约过失责任;而连带保证,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保证合同也无效,一般承担不超越三分之一的补偿责任。

 债务参与又明显差异于独立保证。独立担保人不享有主债务人或基础合同债务人的抗辩权,独立保证不因基础合同无效而无效。即便是基础合同无效,独立担保人承担的仍是担保责任。债务参与则不同,假设其参与的合同无效,其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

 从债务人承担责任的轻重来说,底子可以构成下列次第:一般保证<连带保证<债务参与<独立担保。正是因为债务参与的责任一般要重于连带保证责任,当然更重于一般保证责任,因而,《民法典担保原则说明》第十二条规矩,当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参与债务时,其效能与结果,应当参照该说明关于公司为别人供应担保的规矩来处理。具体而言,当某公司约好债务参与时,应当根据《民法典担保原则说明》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矩确认其效能及法则结果。

 债务参与与连带保证在实践中的辨认好不容易,需概括参阅以下要素确认:(1)合同中假设出现“保证”等文字表述的,一般应按保证确认,不宜按债务参与确认;(2)合同中假设仅出现“连带清偿”“一同归还”表述的,一般应按债务参与确认;(3)参与的债务人是否具有相应的利益,只能作为概括判别要素,不能作为必要要素,因为保证和债务参与都可能有利益考量,不能仅从是否有利益而得出结论;(4)一般来说,假设当事人出具“给予流动性支持,差额补足”等书面增信许诺的,要结合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判别,具有供应担保的意思标明的,可以确认为保证责任,至所以一般保证仍是连带保证,可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矩处理,即约好不明的,依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然,第三人在许诺文件中作出债务参与或一同承担债务意思标明的,可按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关于债务参与的规矩处理。

    总之,民法典实施后,在审判实务中关于一些貌同实异的许诺文件,假设不能作出“令人足以服气的说明”,应当结合民法典的全体立法精力进行概括判别。从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矩看,与担保法相比,民法典在立法倾向上已发生了改动,即已由注重对债权人的保护向平衡债权人和担保人的利益改动,因而,在无法作出有说服力的合同说明的情况下,应向责任较轻的方向进行推定。例如,假设当事人对是连带保证仍是债务参与存在了解上的不合,用合同说明办法难以作出有说服力的说明,应按连带保证对待。考虑到连带保证责任一般要轻于债务参与,根据民法典关于当事人对保证方式约好不明或没有约好的,推定为一般保证的立法精力,上述解决方案是合理挑选。

本文由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成都巨润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我们

成都市金牛区星河路27号附33号

13076099099

周一~周五:10:00AM - 6PM

关注我们

Chengdujurunda Business Service Co., Ltd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