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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的恣意撤销权的适用条件成都收账公司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的恣意撤销权的适用条件 本条解说(《婚姻法司法解说(三)》第六条,下同)旨在解决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的恣意撤销权而非法定撤销权引起的胶葛,故本条解说应扫除法定撤销权的适用。适用本条解说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夫妻两边现已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两边当事人的合意,也是建立赠与权利责任关系的依据,行使恣意撤销权有必要以赠与合同有用为条件。假如没有签订合同,或许合同没有有用建立,就不存在行使恣意撤销权的基础。 (2)赠与夫妻一方一切的房产没有进行过户挂号,赠与人仍是赠与房产的一切人。办理赠与房产过户挂号是物权公示的法定程序,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挂号后赠与房产的产权即已变更为受赠人,不再受本条解说调整。 (3)赠与人行使的是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的恣意撤销权而非法定撤销权,不包括因动产赠与合同、社会公益和品德责任性质的赠与合同引起的胶葛。恣意撤销权只能在物权转让前或许公证前行使。 本文由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