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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指引成都收账公司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指引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则,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一份,同时提起趁便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趁便民事自诉状。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知的,应当依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自诉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代为告知人)、被告人的名字、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作业、作业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施行犯罪的时间、地址、方法、情节和危害成果等; (三)详细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依据的名称、来历等; (六)证人的名字、住址、联系方式等。 2.自诉人的身份证明资料(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等); 3.自诉人受伤害的相关依据; 4.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则的规则,还应提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查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资料,以及自己人身、财产受侵犯的证明资料。 本文由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