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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指引

成都收账公司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指引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则,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一份,同时提起趁便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趁便民事自诉状。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知的,应当依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自诉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代为告知人)、被告人的名字、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作业、作业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施行犯罪的时间、地址、方法、情节和危害成果等;

 (三)详细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依据的名称、来历等;

 (六)证人的名字、住址、联系方式等。

2.自诉人的身份证明资料(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等);

3.自诉人受伤害的相关依据;

4.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则的规则,还应提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查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资料,以及自己人身、财产受侵犯的证明资料。

本文由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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