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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拒签劳动合同,离任高管主张双倍薪酬补偿?不支撑!成都收账公司拒签劳动合同,离任高管主张双倍薪酬补偿?不支撑! 2021年7月,李某入职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一职,分管公司行政人事和财政工作,月薪30000元。同年9月,李某在未处理离任手续的情况下自行离任。就任期间,双方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9月,李某以该公司未与其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交纳社保和违法革除劳动联系为由,向寿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恳求仲裁,要求以仲裁恳求书送达对方之日视为劳动联系革除之日,由公司支付其任职11个月的双倍薪酬差额330000元。寿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李某仲裁恳求。李某不服该裁决,诉至寿光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上述薪酬待遇。 法院查明:李某入职后,该公司行政人事主管曾向其提出处理员工档案、签定劳动合同,李某不予合作;人事主管向李某寻求是否交纳社保时,李某清晰表明“先不必”。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担任被告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分管行政人事,而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归于人事事务领域;从李某本身的归纳实质、从业阅历和工作能力考量,其应当知晓公司人事管理中所触及的法律规定。在被告公司未与原告李某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李某应自动提示、催促或书面提示公司管理机构与其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公司行政人事主管清晰要求其发送身份证相片以便处理员工档案、签定劳动合同时,原告未及时协助;在寻求原告是否交纳社保时,其清晰表明“先不必”。原告本身存在较大过错,故对其主张“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应予二倍薪酬补偿”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撑。李某不服该判定,上诉至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潍坊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由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