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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债务转移后,原债务人还有偿还责任吗?成都收账公司债务转移后,原债务人还有偿还责任吗?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责任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务人附和。”合同责任转让包含两种状况,一是债务转移,即债务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达到协议,将合同责任转移给第三人,此时,第三人便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向债务人实施合同责任,而债务人则退出合同。二是由第三人替代债务人实施合同责任。此时,第三人自愿替代债务人偿还债务,未必取得债务人的附和,第三人不能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因而,上述法律规定不是指第三人代为实施的状况,仅指债务的转移。 而《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也存在两种景象,一是合同责任全部转移,即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到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替代原债务人承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清除债务承包责任。这样,债务人就不能再向债务人追要,除非债务人附和偿还;二是合同责任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一般称之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合同联络,而由第三人参加合同联络,与原债务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债务人承包合同责任。这样,债务人能够起诉原债务人与第三人,两人对债务承包连带责任。 本文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