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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债公司​个人应对此前已作改动的一人公司欠付债款承当连带职责

成都收债公司个人应对此前已作改动的一人公司欠付债款承当连带职责

——冯某、杨某诉某修建劳务公司、李某、某修建公司、某房开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底子案情

 某修建劳务公司是李某于2019年建立的个人独资企业,2023年改动为有限职责公司,股东为李某和陈某二人。2019年7月1日,某修建公司、某房开公司、某修建劳务公司三方签定《劳务清包合同》,约好某修建公司将案涉劳务工程分包给某修建劳务公司施工。同日,杨某(分包人)与某修建劳务公司(承包人)签定《模板工程分包合同》,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李某在承包人及法定代表人处签名,但该公司未盖章。合同签定后,冯某、杨某合伙对案涉工程的劳务进行施工,工程现已施工结束并交付运用。2023年1月19日,某修建劳务公司和李某出具单据给杨某,并支付劳务费6470000元。冯某、杨某因要求某修建劳务公司、李某、某修建公司、某房开公司支付劳务酬劳930000元未果,遂诉至法院。

 裁判理由

 法院以为,杨某与某修建劳务公司签定的《模板工程分包合同》系两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明,内容并不违背法令规矩,属合法有用合同,依法受法令保护。杨某与冯某合伙按合同约好施行了施工职责,某修建劳务公司应按合同约好支付劳务费,该公司未按合同约好付清劳务费的行为已显属违约,应承当继续支付劳务费的违约职责。虽然某修建劳务公司的股东现已改动为陈某、李某二人,但杨某与冯某与某修建劳务有限公司发生劳务合同联系时,公司为李某一人独资控股的公司,且李某作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其自己的工业独立于公司,应当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故判定某修建劳务公司向冯某、杨某支付劳务费人民币930000元,李某对某修建劳务公司的上述债款承当连带支付职责。

 成都收债公司典型含义

 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款承当有限职责是公司法的底子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股东运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自己的有限职责,乱用权力,选用将公司工业与本人工业混平等方法,躲避债款,构成公司可以用于施行债款的工业大量削减,严峻危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有这种现象的,股东理应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公司法》规矩公司股东乱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职责,躲避债款,严峻危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且规矩了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应就其个人工业是否与公司工业相别离负有举证职责,强化一人有限职责公司股东的法令职责,更好地保证商场买卖安全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由成都收债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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