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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民事诉讼中兼并审理准则的价值是什么?成都收账公司民事诉讼中兼并审理准则的价值是什么? 为减轻当事人和法院不必要的诉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兼并审理准则,从而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并避免法院在处理有关联的案件时呈现互相敌对的裁判,以保证法院裁判的权威性。 裁判摘要: 一、在环境公益诉讼审理期间,省级人民政府针对同一污染实际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补偿诉讼,在两案案件实际相同、诉讼意图一致、被告相同、诉讼恳求根本相同的情况下,可以将两案兼并审理。 二、环境污染行为已经通过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审理的,被生效判决所供认的实际可以直接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补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的根据,但由于证明标准和责任标准存在差异,故毕竟确定的案件实际在不存在敌对的条件条件下,可以不同于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确定的实际。 三、鉴于托付排污型环境侵权中托付人侵权成心的隐蔽性,对托付人和受托人共同侵权片面成心确实定可以选用推定的办法,根据排污主体的法定责任、行为的违法性、片面上的默契及客观上的互相配合等要素进行归纳判别。 四、受污染水体处于活动状况,难以直接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可以选用虚拟管理成本法对损害成果进行量化,即以单位实际管理成本作为单位虚拟管理成本,结合违法排污数量,计算出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并以替代修复的办法让侵权人承当责任。 五、生态环境损害补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中,对于律师费、判定费等合理费用应当予以支撑,在原告恳求的律师费、判定费只需合同而无收据作为根据的情况下,当地政府指导价可以作为界定合理费用的参照标准。 本文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