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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债公司“男女朋友”之间债权债务联络处理的几个问题成都收债公司“男女朋友”之间债权债务联络处理的几个问题 男女朋友之间长有金钱上的往来,没有签定正式告贷合同的情况实属多见,但在免除男女朋友联络后,该怎么辨明债权和债务联络成为问题。今天,让我们通过以下案例作为参考。 根本案情 原告赵某(男)诉称,赵某与郑某原系男女朋友联络,郑某因作业联络常常在外地出差。郑某在出差期间曾向赵某告贷,让赵某代偿其信用卡欠款并向赵某拆借出差期间的生活费,上述告贷合计110 511.63元。郑某在北京摇到车牌号后因经济问题无力购车,2013年1月30日,向赵某告贷160 051.29元用于置办自用车辆。上述金钱合计270 562.92元。由于两头是男女朋友联络,所以没有签定告贷合同,但构成了事实的借贷联络,信用卡还款和购车款都是赵某出资。后两头于2013年9月终止男女朋友联络,郑某并未主意向赵某偿还上述告贷,现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郑某偿还原告告贷本金270 562.92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被告郑某答辩称,两头曾是男女朋友联络。赵某主张的代偿信用卡的行为是署理行为而非民间借贷法令联络,赵某受郑某之托代其偿还到期信用卡欠款及续交保费等事宜。赵某提交的银行凭证上写的是“代理人赵某”,由此可见赵某是署理行为。赵某未能向法院提交告贷合同或借单,不能确定民间借贷联络存在。购车发生在两头准备结婚之前,应归于婚约财产胶葛而非民间借贷胶葛。购车款中十万元是郑某自己出的,其余金钱是赵某所出。其他赵某的经济能力不足以在涉案期间开销二十万元,两头未约好利息。故不同意赵某的悉数诉讼请求。 根据两头提交的根据以及庭审陈述,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和郑某曾系男女朋友联络,2012年2月19日至2013年7月20日间,郑某名下的三张银行卡办理了现金缴款业务21次,金额合计110 511.63元,落款处签名均为“赵某”。2013年1月底,郑某从北京某轿车出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福特牌新福克斯小轿车一辆,1月30日赵某用自己的我国民生银行尾号5515的银行卡刷卡支付购车款159 673元,刷卡凭证落款签字“赵某”;2月1日该车辆登记在郑某名下。 法院判定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赵某主张的告贷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信用卡还款;二是购买郑某名下的车辆。关于信用卡还款,赵某向法院出示了银行现金缴款凭证的原件,本院调取了银行存取款凭证底联,落款处均有赵某签名;关于购买车辆,通过赵某提交和法院调取的根据,购车款来自于赵某的银行帐户,并有其签字承认。钱银作为非特定种类物,钱银的持有人当然可以主张所有权。现赵某主张偿还信用卡的现金和购买车辆的资金为自己所有,与上述根据和赵某的庭审陈述可以彼此印证,对此本院予以认可。 根据两头在庭审过程中的认可,上述资金交给行为发生在两头系男女朋友联络期间。男女朋友并非是法定的身份联络,两头之间也没有特定的法令义务,因而无法据此判断资金交给基于何种法令联络。对于两头之间是否曾有约好,两头也未向法院提交相应的根据。现赵某主张两头构成民间借贷法令联络,民间借贷是基于告贷合同构成的借贷法令联络,其特征是当贷款人将告贷即钱银交给告贷人后,钱银的所有权搬运给了告贷人,告贷人可以处置所得的钱银。 本案中,尽管赵某没有向法院提交根据证明两头对告贷进行了书面或口头的约好,但赵某以自己持有的现金存入郑某名下的信用卡帐户,或许以自己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支付郑某名下车辆的购车款的行为,均完成了钱银所有权的搬运,符合借贷法令联络的特征。因而赵大威主张两头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令联络,本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定如下:1、被告郑某于本判定书收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赵某二十七万零一百八十四元六角三分并支付利息;2、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从西城法院受理的案件情况来看,因男女朋友联络引发的财产胶葛,绝大多数都是以民间借贷为由申述的,尤其是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规矩》颁布实施往后。由于两头特其他身份联络,一般不会留下借单、欠条或合同之类的书面凭证,所以该司法解释中第十七条的规矩,成为此类民间借贷案件首要的法令根据。 本文由成都收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