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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借2000元还22000元?借单这样写谁也帮不了你

成都收账公司借2000元还22000元?借单这样写谁也帮不了你

 海南海口一男人说只跟朋友借了2000元,但朋友拿出的借单上写着22000元。但是,法院的判定结果是这样的……

海口一李姓男人在2016年12月曾向朋友洪某租车。当月24日,李某驾驶从洪某公司租借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

 因惧怕遭到处分和承当责任,李某遂离开现场,一同通过电话和微信让洪某去处理交通事故。第二天,李某通过微信,向洪某公司转账支付了2000元。

2017年1月6日,因为交通事故的后续处理(含修车费、补偿款等),李某在洪某手写的一份《借单》的告贷人处签名。2017年1月7日清晨,洪某通过微信向李某转款1500元。

 后来因还款问题,洪某在2017年8月将李某申述到了海口美兰区法院。洪某递上法庭的《借单》正文内容为:

 自己李某现资金紧张,急需生意周转,今向洪某告贷22000.00元整。如逾期未还发生的悉数后果及法律纠纷由自己承当悉数责任。许诺于2017年1月30日偿还,特立此条为证。如告贷人无法还款由担保人承当还款给出借人。

 该《借单》除有告贷人李某的签字外,一同还有两人一同的朋友宋某作为担保人的签字。

 李某未按约定向洪某偿还金钱。他辩称,自己确真实2017年1月6日与原告签了一张借单,但借单的金额是2000元人民币,并非原告所提出的22000元人民币。而且其时只收到原告1500元人民币的微信转账,并没有收到原告提出的其他金额,不清楚22000元告贷从何而来。

 庭审中,作为担保人签字的宋某不愿意出庭作证。

 法院说法

 美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关于该《借单》中所载明的欠款系被告使用租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代被告处理交通事故的相关费用(包括修车费、补偿费等)和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借予被告的金钱之和的定见较为客观和真实,故对原告所称,法院予以采信。

 被告辩称《借单》正文中的“告贷22000.00元整”在其签名时是“告贷2000.00元整”,不是“22000.00元整”,但被告对其所称却未供给根据证明。根据举证责任规则,其应承当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难以采信。

 被告称其在交通事故发生的次日通过微信向原告支付的2000元是用于偿还案涉《借单》中的金钱。经审查,案涉《借单》的构成时间为2017年1月6日,因此,被告所称不符合常理,法院不予选用。

 李某空口无凭,最终承当举证不能的后果。海口美兰区法院判定李某偿还洪某22000元,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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