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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要债公司​逾越退休年龄的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是否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北京要债公司逾越退休年龄的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是否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有许多逾越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并未选择退休而是选择继续作业继续发余热。但有些用人单位未及时给他们交纳工伤保险,那么,一旦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是否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呢?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起,席某在高安某陶瓷企业做清洁工,但该企业未给席某交纳社保,席某在抵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该企业作业。2021年5月,席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端,造成六级伤残,交警部分确认席某在该事端中无责。之后,相关部分确认席某为工伤,席某则根据工伤确认书向劳动仲裁部分要求该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付出工伤待遇款。

 这个案件涉及到工伤确认及工伤保险责任承担问题,首要对于工伤确认的问题,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端,是否构成工伤?本案情况是构成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规矩“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自己主要责任的交通事端或许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端损害的”,职工有此情形,应确认为工伤。本案中,席某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端,且经交警部分确认无责,因此契合工伤的确认条件。

 其次,席某已逾越法定退休年龄且未缴社保,该企业是否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是应承担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定见(二)》(以下简称《定见》)第二条第一款的规矩“抵达或许逾越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处理退休手续或许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作业期间遭到事端损害或许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席某在发生事端时虽已逾越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未处理退休手续,亦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继续在该企业作业,契合《定见》第二条第一款的规矩,因此该企业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本文由北京要债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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