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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收账公司​民事侵权及治安违法处理,在司法实务中的现状

北京收账公司民事侵权及治安违法处理,在司法实务中的现状

 此类民事案件的处理,在实践中几乎没有争议。对于车主而言,车辆被扣,只需要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返还原物,一般都能胜诉。

 在行政处理上,存在必定争议。

 当你车辆被扣,你去报案,公安机关会以“公安机关不干预经济纠纷”、“你去法院起诉”为由,不予处理。这在实践中十分常见,但这种做法完全是过错的,属于行政不作为,只需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公安机关根本要败诉。

 公安机关不得干预经济纠纷,是指公安机关不得干预经济纠纷自身。比方一个人欠另一个人钱,公安机关不能去解决人家还不还钱的问题,那是法院的事。可是假如这两个人由于债务纠纷,一个人把另一个人打伤了,那你公安机关当然得管。

 为讨债,而强行拘留别人车辆,也是同理。它不是经济纠纷自身,而是由经济纠纷衍生出来的一种违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明文规则,不合法阻拦、强登、偷开别人车辆的,要处以罚款或拘留。公安机关有什么理由不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呢?

 并且《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规则由于债务纠纷引起的扣车行为,一般不认为是寻衅滋事,可是通过批判制止或处罚后,仍不交还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谁来批判制止或处罚呢?主要是公安机关,它的行政处理是扣车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前置条件。假如公安机关不作为,就可能放纵犯罪。

 所以我们首要得出一个定论:公安机关应该对此类报案作出处理,包含要求扣车人交还车辆、对扣车人批判教育、罚款拘留等。公安机关不作为,我们就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这里留意,还有一种状况,便是公安机关受理了你的报案,但向你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认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这种状况不叫不作为,公安机关有义务对扣车行为作出治安处理,但并不必定会立刑事案件,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

 公安机关认为扣车行为只构成治安违法,但不构成犯罪,这是人家的权利。假如你不服,可以提起刑事复议、复核、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而不能以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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