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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一概不归于夫妻一同债务?成都收账公司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一概不归于夫妻一同债务? 1、裁判关键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其出资树立的公司的对外告贷供应担保,因夫妻两头从公司运营收入中获益,构成了夫妻一同工业,所以夫妻一方为其公司告贷而树立的担保之债应属夫妻一同债务 2、根本案情 2.1、2013年4月23日,获嘉农商行作为告贷人和作为告贷人的青岭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告贷合同,姬某作为青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该告贷合同上签字,且姬某是青岭公司的大股东,持股份额50%。合同约好,告贷人向告贷人供应2000万元告贷。同日,姬某等七人分别向获嘉农商行分别出具了担保书,承诺:如青岭公司到期不能按时归还,自愿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直至告贷还清停止。同日,获嘉农商行向青岭公司按照约好方法支付了告贷2000万元。 2.2、另经法院审理查明,姬某与赵某于1993年10月14日挂号成婚,于2014年3月27日协议离婚。两头在离婚协议中约好,二人共有的三处房产均归赵某一切。且三处房产均已改变至赵某一人名下。三处房产已被法院查封。 2.3、告贷到期后,由于青岭公司未归还告贷,获嘉农商行诉至法院,要求青岭公司归还告贷本息,并要求姬某等担保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赵某与姬某原系夫妻关系,获嘉农商行要求赵某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4、庭审中赵某答辩称,即使姬某需求承担担保责任,案涉债务系担保之债且未用于夫妻一同日子,案涉债务不应当确定为夫妻一同债务。且赵某与姬某已于2014年3月27日已离婚。 2.5、一审法院未支撑赵某的抗辩理由。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央求,维持一审断定。赵某不服二审断定,恳求再审。最高法院作出裁决,驳回其再审恳求。 3、争议焦点 赵某是否应对青岭公司的告贷本金及利息承担一同归还责任。 4、法院观念 最高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矩:“离婚时,原为夫妻一同日子所负的债务,应当一同归还。一同工业不足清偿的,或工业归各自一切的,由两头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断定。”根据该规矩,确定为夫妻一同日子所负的债务应具有两个根本特征,一是须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须用于夫妻一同日子或一同出产运营活动。本案中,案涉告贷发生于姬某和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尽管姬某系以其个人名义为该笔告贷供应担保,但该笔告贷系用于青岭公司,而姬某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且持有该公司50%的股权,二审法院据此确定姬某为青岭公司供应担保不只为了公司运营,也为个人收益,并无不当。因青岭公司系赵某与姬某婚后树立的公司,所得收益已构成夫妻一同工业,二审法院确定青岭公司的运营状况一同与赵某、姬某的夫妻一同工业有直接关系,亦无不当。 另查,姬某提交其与赵某的离婚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的约好,能够确定获嘉农商行恳求法院查封的赵某名下三套房产,均系赵某与姬某离婚前的夫妻一同工业,只是在离婚时两头约好归赵某一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遵循实行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四十三条规矩:“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别运营或许承揽运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工业,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工业清偿。”具体到本案,姬某虽非从事个别运营或许承揽运营,但其运营青岭公司的收入已构成夫妻一同工业,其为运营青岭公司所发生的债务承担方法应参照该规矩。故在赵敏未供应根据证明青岭公司的收益未构成夫妻一同工业的情况下,本案债务应以赵某与姬某的夫妻一同工业以及姬某的个人工业清偿。二审法院确定案涉债务应由赵某与姬某一同归还,尽管未明晰赵某应以夫妻一同工业为限承担责任,但获嘉农商行现已向本院出具书面承诺书,明晰标明如本案进入实行程序,只会恳求实行现已查封的原归于夫妻一同工业的房产,抛弃再实行赵某其他工业的权利,因此二审断定在实行过程中并不会加剧赵某的负担。 赵某提出本案应适用9号复函,但该复函系针对个案作出的回复,不具有遍及适用的效能,且本案现象与复函答复的案件现象并不相同,故对赵某该建议不予支撑。赵某另提出本案应适用《夫妻债务司法说明》,该说明第三条规矩:“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日子需求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归于夫妻一同债务为由建议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一同日子、一同出产运营或许根据夫妻两头一同意思标明的在外。”该说明规矩精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遵循实行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四十三条的规矩精力并不抵触。如前所述,本案能够确定青岭公司的运营收益已构成夫妻一同工业,而债务又系为青岭公司的运营所负,二审法院归纳确定案涉债务归于夫妻一同债务,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5、案件来历 赵某、姬某金融告贷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决书【(2019)最高法民申2302号】 6、实务经验总结 关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树立的担保之债是否归于夫妻一同债务,需求根据个案的具体案情进行剖析。最高法院针对个案作出的复函,不具有遍及适用的效能。担保之债不同于婚姻法规矩的夫妻一同日子债务,担保不打扫是为了其他人的利益而设定,不一定是为了夫妻一同日子或一同出产运营,因此夫妻两头不必然对担保之债承担连带责任。 判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树立的担保之债是否归于夫妻一同债务,应当以《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说明》为主要根据。夫妻一方举债要构成夫妻一同债务有必要满足该债务是用于夫妻一同日子或一同出产运营活动。假设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夫妻一同日子从中取得了经济利益,该担保之债归于夫妻一同债务。假设夫妻一方对外担保,担保是为了其他人的利益而树立,夫妻一同日子并未从债权人或债务人处获益,该担保之债归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不归于夫妻一同债务。 本文由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