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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债公司​债权人申述负责监督专款专用的第三人时,是否应当追加债务人为一起被告?

成都收债公司债权人申述负责监督专款专用的第三人时,是否应当追加债务人为一起被告?

 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债务人专款专用的,因为其未尽监督责任而导致资金丢失的,其应对丢失资金承担赔偿责任。尽管该第三人并非完好意义上的担保人,但对其不尽监督责任所引起的结果,对债权人的权利则具有了担保性质。因而,当债权人申述第三人时,应当将债务人列为一起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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