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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债公司应予追缴的刑事违法所得能否用于清偿被履行人的民事债款?成都收债公司应予追缴的刑事违法所得能否用于清偿被履行人的民事债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产业部分履行的若干规则》第十三条,一般民事债权人可优先于产业刑获得清偿。那么,一般债权人能否在违法所得被追缴没收之前,就被履行人违法所得建议优先受偿?本文分享一则事例,对该问题予以分析。 裁判要旨 对查封、扣押、冻住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一概上缴国库,不得用于清偿被履行人的民事债款。 案情简介 1. 2018年12月27日,成都中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鑫圆公司向锐美公司付出软件开发费用及利息。 2. 2019年11月22日,经收效的(2019)川14刑终212号刑事判决承认,鑫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余额及孳息和轿车1辆均为违法所得和涉案资产,依法予以追缴。 3. 刑事案件移交履行后,锐美公司向履行法院丹棱法院提出异议,建议其享有的民事债权应优先于罚金和没收产业受偿,请求法院按照债权金额返还追缴财务。 4. 丹棱法院作出(2020)川1424执异11号履行裁定,以为争议产业不属于合法产业,不得用于清偿被履行人的民事债款,驳回锐美公司的异议。 5. 锐美公司不服,向眉州中院申请复议,被眉州中院驳回。锐美公司仍不服,向四川高院申述,亦被驳回。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收效刑事判决所确认的应予以追缴的涉案资产能否用于清偿被履行人的其他民事债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产业部分履行的若干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则:“被履行人在履行中一起承当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产业不足以付出的,按照下列次序履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丢失;(三)其他民事债款;(四)罚金;(五)没收产业。"适用本条司法解释,应一起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被履行人一起承当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二是被履行人合法一切的产业不足以付出其所承当的法律责任。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设置罚金刑和没收产业刑的目的在于掠夺犯罪人得以实施犯罪的经济基础,给予其经济上、物质上的严厉惩办。假如答应以赃款赃物作为产业刑的履行标的,产业刑将失去其应有的功用,这进一步阐明被履行人应以其合法一切的产业承当本条司法解释所列法律责任。本案履行中划拨的被履行人鑫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系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2018)川1424刑初111号刑事判决所承认应依法予以追缴的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和办案机关查封、扣押、冻住在案的涉案资产及孳息,而非被履行人合法一切的产业。依据相关法律规则,对查封、扣押、冻住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一概上缴国库。故锐美公司建议将收效刑事判决确认的应予依法追缴并上缴国库的违法所得和涉案资产优先用于清偿被履行人鑫圆公司欠付锐美公司的民事债款于法无据,因此不予支持。 一、应予追缴的违法所得不属于被履行人的合法产业,不能用于清偿被履行人的民事债款。违法所得追缴后,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一概上缴国库。被履行人的民事债权人不得建议参加对违法所得的分配。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产业部分履行的若干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则的刑事裁判涉产业部分履行的清偿次序,仅适用于被履行人的合法产业。 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产业部分履行的若干规则》第十五条,利害关系人若以为收效刑事判决对赃款赃物认定错误,可以经过裁定补正或者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助。 本文由成都收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