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收账公司契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到达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工作放贷人:
(1)借单为一致格式的;
(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践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3)告贷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给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4)交给本金时预扣告贷利息或者被告实践支付的利息显着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现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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