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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离婚后房产未切割,拆迁了房子归谁?

成都收账公司离婚后房产未切割,拆迁了房子归谁?

离婚后房子未切割,拆迁后安排房产怎么办?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准则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为您讲解!

 李某与王某于1988年7月20日登记成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头于1997年在天津某村乡民小组建筑了房子一幢,房子所有权人为李某,共有权人为王某。后因两头在银行贷款,该房子被用作借款典当。2001年9月10日,两头协议离婚,两头未明晰上述房子归属情况。2009年11月9日,公司以上述房子面积及暂时设备与王某签定了房子拆迁补偿安排协议和补充协议,两头约好由公司安排王某房子6套、地下非住所车库200平方米,并一次性补偿暂时设备费60000元。该协议签定后,王某于2009年11月19日将该房子交由了公司撤消,公司亦已补偿其暂时设备费50000元。别的,公司安排给王某的房子没有开工建筑。

 李某知悉后,申述要求切割补偿的还产房3套,暂时设备费30000元,并由公司实行协助职责。王某不同意,李某诉至法院。

 成都收账公司争议焦点:

 夫妻离婚时未约好共有房子的归属,离婚后一方私自与第三方签定房子拆迁补偿协议,另一方是否能建议还产房的物权?

 李某与王某诉讼争的原房子系两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产业,应为原夫妻共同产业,其二人在协议离婚时未明晰房子归属情况,原房子产权证书亦未作改动,李某故对该房子享有共有物权。因该房子现已被撤消,该房子的物权即已灭失,而相应的拆迁安排房子现在没有建筑,新的物权没有成果且并非原房子物权的持续,李某不能以对拆迁之前的房子享有物权为由建议拆迁安排房子的物权,仅能另案要求侵略其权利的职责人承担相应职责,故李某要求切割拆迁安排房子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公司补偿某暂时设备费的问题,因李某未举示该费用是公司对其住宅给予补偿的相关根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令结果。综上,李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遇到法令问题,要积极联系律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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