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博锐收账公司

13679055595

全国咨询热线:

24小时为您提供全面、高效、准确的债务纠纷、找人、寻车、婚姻调查,请咨询:13679055595

HOME >> 新闻中心 >>收债资讯 >> 成都收账公司​一人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时,能否追加股东为被实行人?
Details

成都收账公司​一人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时,能否追加股东为被实行人?

成都收账公司一人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时,能否追加股东为被实行人?

 案情简介

 陈某、李某与某工程公司劳作争议胶葛,经沂南县劳作争议判定委员会判定判定,某工程公司支付拖欠陈某薪酬7020元、李某薪酬11750元,支付陈某革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金35745元、李某27380元。2023年7月,陈某、李某向法院恳求强制实行,实行期间因某工程公司未能清偿债务,故陈某、李某向法院恳求追加该工程公司股东季某为被实行人,央求股东季某对该工程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

 经查明,被实行人某工程公司类型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季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本案在实行过程中,某工程公司名下的工业不足以清偿收效法则文书确认给的债务,本案未能实行结束,遂陈某、李某恳求追加某工程公司股东季某为被实行人。法院检查期间,季某未能提交根据证明公司工业独立于自己的工业。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工程公司作为一人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时,能否追加股东季某为被实行人。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及《最高院关于民事实行中改动、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矩》第二十条规矩,作为一人公司的股东季某未能举证证明公司工业独立于自己的工业,即公司工业和股东工业发生了混杂,股东季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则后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定追加季某为本案的被实行人。

成都收账公司 法官说法

 一人公司是指只要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许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品质,享有独立于其出资者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当一人公司的工业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股东是否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能否直接将公司股东追加为被实行人?根据《公司法》及《最高院关于民事实行中改动、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矩》相关规矩,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工业独立于自己工业的(即“工业混杂”),适用公司法品质否定,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同,对于“工业混杂”现象的证明责任上,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由股东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公司工业独立于自己的工业,即一人公司和股东之间发生了“工业混杂”,则会否定公司法人品质,然后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追加为被实行人。所以,一人公司应当依法标准日常经营行为,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政会计报告,严峻差异公司工业和股东工业,防止公司工业和股东工业分不清发生混杂,否则将导致公司的独立品质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政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工业独立于股东自己的工业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实行中改动、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矩》第二十条规矩 作为被实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工业不足以清偿收效法则文书确认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工业独立于自己的工业,恳求实行人恳求改动、追加该股东为被实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供给根据。

本文由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