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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债务人经过转移个人工业逃避债务,债务人如何维权?成都收账公司债务人经过转移个人工业逃避债务,债务人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柴某1与殷某系夫妻关系,并在婚后孕育有二子,即柴某2和柴某3。柴某4系柴某3之女。2018年11月24日,殷某因病逝世。2018年4月24日,柴某3署理柴某1与案外第三人李某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子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柴某1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新风南里10号楼X层X门X号的房子出售给了李某1,售房款总计781万元。售房款金钱被分红七次汇入柴某1先生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中。据统计,自售房款进入该账户开始,该账户向案外第三人李某2转账20万元,向王某转账56.5万元,向柴某3转账700万元。 2019年9月初,柴某1先生和柴某2先生向法院提起析产继承诉讼,要求柴某3返还其所控制的归于柴某1和柴某2的工业以及依法切开殷某的遗产。2021年1月20日,法院断定柴某3返还柴某1存款103万元、继承的存款330143元以及以上金钱因存款产生的利息丢失74800元;断定柴某3返还柴某2应继承的存款1531810元及该金钱产生的利息丢失84250元,以上悉数金钱共计3051003元。断定收效后,柴某1和柴某2即向法院央求强制履行。但是,履行法官经工业查询后未发现柴某3有其他可供履行的工业。柴某1先生和柴某2先生在履行过程中了解到,柴某3先生于2018年10月31日经过银行转账的方法向柴某4转账386万元。遂向法院提起本案。 断定效果 法院经过审理毕竟采用了我方的主张,裁决如下: 一、撤消2018年10月31日柴某3向柴某4转账386万元中3051003元的行为; 二、柴某4于本断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柴某3返还3051003元; 三、驳回柴某1、柴某2的其他诉讼央求 成都收账公司律师署理思路 1.柴某3无偿转让386万元给柴某4,用于支付柴某4购房金钱,柴某3在转款时有赠与之意,是致其名下工业不当减少的行为。 2.柴某1和柴某2已央求强制履行关于析产继承纠纷案件的民事断定书,但由于柴某3在工业不当减少后没有可履行的工业,故无法清偿柴某1和柴某2的债务,终结了本次履行。 3.柴某1、柴某2提起撤消权之诉没有超过除斥期间。法令并没有规则债务人只能撤消债务树立之后的债务人的不当处置行为。且柴某3向柴某4转款的386万元系其代柴某1、殷某爱人出售房子后由其代管的其时应属柴某1、殷某爱人的售房款的一部分,在未经继承切开遗产之即,柴某3就处置了该部分金钱,收效断定已承认柴某3应向柴某1、柴某2返还相应金钱。 综上,我方可以申述央求法院撤消2018年10月31日柴某3向柴某4转账的行为并要求返还金钱 案件感悟 柴某3以无偿处置的方法将其代管的金钱转账给柴某4的不当处置行为,直接导致了柴某1、柴某2的债务无法完结,柴某1、柴某2对柴某3与柴某4之间上述的转账行为享有撤消权,但行使撤消权的规模应以债务为限,因此我方申述要求法院撤消2018年10月31日柴某3向柴某4转账386万元中3051003元的行为并要求返还金钱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本文由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