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收账公司一方供给欠条和银行转账凭据证明存在民间假贷联系,另一方建议存在合伙联系但未能供给依据证明的,应认定两边之间构成的是民间假贷联系
事例要旨: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自己与对方之间是民间假贷联系,向法院提交了欠条和银行转账凭据等依据。该欠条和银行转账凭据的真实性经两边当事人认可,可以认定为有用的借款债权凭据,并足以证明两边之间构成了民间假贷联系。另一方当事人建议存在合伙联系,但不能供给有关合伙协议等合伙联系的有用依据予以证明的,其建议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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