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收账公司债务参与无效的法则成果成都收账公司债务参与无效的法则成果 当公司债务参与行为因缺乏有用选择而无效时,将发生凌乱的责任分担问题。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条,债务参与无效的法则成果参照担保无效的规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原则的解说》第十七条)处理,遵从过失责任原则。 1.无效后的责任确认规矩 债务参与无效后,债权人无法要求参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可能根据各方过失程度建议民事补偿责任。 各方均无过失:若债权人、债务参与公司均对无效无过失,参与公司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实务中此现象极为稀有。 债权人无过失:若债务参与公司存在明显过失而债权人已尽合理查看责任,参与公司应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全额补偿责任。例如,公司法定代表人假造公章签署债务参与协议,而债权人已查看方法完备的选择文件。 各方均有过失:此为最常见现象,债权人、债务参与公司均有过失的,参与公司承担的补偿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这种“二分责任”原则在(2021)最高法民终355号断定中得到使用。在该案中,法院确认两边均有过失:隆运公司公章办理失当,构成表见代理外观;聚丰公司未尽选择查看责任,非属好心相对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断定,隆运公司需对主债务人孟庆彪、孟凡明无法清偿的债务承担50%的补偿责任。 2.过失确认规范 过失确认在责任分担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必要紧密结合具体案情进行深入分析。 债务参与公司的过失:首要表现为决策程序缺失、印章办理混乱、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等内部管理缺点。 债权人的过失:核心在于未尽合理查看责任。如未要求供给选择文件,或对明显的方法瑕疵视若无睹。 特殊现象下的过失清除:若公司能证明债权人明知选择系假造或变造仍接受债务参与,则公司可完全免责。例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勾结骗得公司债务参与的现象。 本文由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