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收账公司离婚案件小产权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及承租公房的问题

成都收账公司离婚案件小产权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及承租公房的问题

1.婚姻联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小产权房,在离婚时怎样处理?

 答: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方针,购买小产权房无法取得房子所有权证。离婚时两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子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会判定房子所有权的归属,但会依据实际状况判定由当事人运用。

2.员工依照房改方针购买的房改房,在离婚时怎样处理?

 答:房改房,是指乡镇员工依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乡镇住宅制度改革方针规则,依照成本价或者规范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宅。关于婚姻联系存续期间,两边用夫妻一起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爸爸妈妈名义参与房改的房子,产权登记在一方爸爸妈妈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依照夫妻一起财产对该房子进行切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子时的出资,能够作为债务处理。

 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依据方针购买房改房取得房子产权的,归于夫妻一起财产,在进行切割时,一般依据两边的员工身份,将房子判给与房改方针身份联系密切的一方,取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付相当于该房子市场价值一半的补偿。

 未取得房子产权的,人民法院不直接判定房子所有权的归属,会依据实际状况判定由当事人运用。当事人就房子取得彻底所有权后,有争议的,能够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婚姻联系存续期间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在离婚时怎样处理?

 答:经济适用住宅,是指政府供给方针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依照合理规范建造,面向城市低收入住宅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方针性住宅。依据国家有关方针,关于夫妻两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只要在购房满五年才干够进行生意或切割。未满五年的,假如必须切割,只能先依照政府所定的规范交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以取得房子彻底产权后,才干进行切割。

4.关于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承租的公房,离婚时可否主张持续承租?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运用、承租若干问题规则的回答》在以下几种状况下,当事人在离婚时能够主张持续承租公房:(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联系存续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子,离婚时,两边均为本单位员工的;(三)一方婚前告贷出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一起归还告贷的;(四)婚后一方或两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子拆迁而取得房子承租权的;(六)夫妻两边单位出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子的;(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子,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子的;(八)婚前两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子的。

5.婚姻联系存续期间申请的廉租房(或公租房),离婚时怎么处理?

 答: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法,向契合乡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且住宅困难的家庭供给社会保障性质的住宅。从字面意思就能够看出,廉租房是夫妻两边一起租住的房子,对租住的廉租房并没有所有权,只要运用权。

 依据廉租房的相关方针规则,廉租房是针对具有申请廉租房的家庭给予的优惠方针。因而,廉租房仅仅租给契合廉租房租住条件的家庭,并不是生意联系。住户关于廉租房没有处分的权力。

 实务中,法院怎么判定由哪方持续寓居廉租房具体要看家庭成员的实际状况。如,收入水平、身体状况、有无抚养子女、方针规则等等状况。从处理方法上看,夫妻两边还能够通过竞价取得。

 留意:若夫妻两边申请取得的是公租房,操作方法基本同上。

本文由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Recommend

  • QQ Zone

  • Sina Weibo

  • Renren.com

  • Douban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