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收债公司有限公司的股东能否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成都收债公司有限公司的股东能否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公司法》第74条规则: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抉择投反对票的股东能够恳求公司依照合理的价格收买其股权:
(1)公司接连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接连盈利,并且契合本法规则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3)公司规章规则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规章规则的其他解散事由呈现,股东会会议经过抉择修改规章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抉择经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到股权收买协议的,股东能够自股东会会议抉择经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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