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收账公司民间借贷|同一债务多重转让时受让人的受尝次第
成都收账公司民间借贷|同一债务多重转让时受让人的受尝次第
在商业买卖中,债务转让是常见的融资或资产处置方法。但假设债务人将同一债务屡次转让给不同受让人,谁有权优先受偿?本文将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收拾概括同一债务多重转让时的受偿次第规矩,帮忙企业和个人躲避法则危险。
一、债务转让的收效要件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务转让需满足以下条件:债务具有可转让性(非人身专属债务或约好不得转让的债务);转让两边达到合意(无需债务人赞同,但需告知债务人);告知债务人后对债务人发收效能(未告知则对债务人不收效)。
成都收账公司 要害点:债务转让自转让合同收效时即对转让人和受让人收效,但只需告知债务人后,受让人才能直接向债务人建议权利。
二、同一债务多重转让,谁优先受偿?
若债务人将同一债务先后转让给多个受让人,怎样确定受偿次第?司法实践中主要依据以下规矩:
1. 告知优先原则(《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
先告知债务人的受让人优先受偿。即使后受让人签约时间更早,但若未及时告知债务人,则先告知的受让人享有优先权。
举例:甲将债务转让给乙(1月1日签约,1月10日告知债务人);甲又将同一债务转让给丙(1月5日签约,1月15日告知债务人)。乙优先受偿,因其告知时间早于丙。
2. 挂号对立原则(《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八条,适用于保理等特别债务)
若债务转让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挂号公示体系处理挂号,则已挂号的受让人优先于未挂号的受让人。
举例:甲将债务转让给乙(未挂号);甲又将同一债务转让给丙(已挂号)。丙优先受偿,因其处理了挂号。
3. 无告知或挂号时,按合同成立时间排序
若多个受让人均未告知债务人或处理挂号,则先签定转让合同的受让人优先。
三、实务建议:怎样避免债务转让胶葛?
1.及时告知债务人。受让人应在债务转让合同签定后榜首时间书面告知债务人(如邮寄告知函、公证送达等),避免被后续受让人“截胡”。
2.处理挂号(适用于保理、应收账款融资等)。若触及商业保理、供应链金融等业务,建议在央行征信中心处理挂号,增强权利公示效能。
3.检查债务是否已被转让。受让债务前,应要求转让人供给债务未被转让的承诺,并查询央行挂号体系,避免受让“二手债务”。
4.约好违约责任。在转让协议中明确“一债多转”的违约责任,如高额违约金或补偿条款,以约束转让人。
四、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务人转让债务,未告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收效能。债务转让的告知不得撤消,但是经受让人赞同的在外。
2.《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务转让告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建议。
3.《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八条 应收账款债务人就同一应收账款缔结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建议权利的,现已挂号的先于未挂号的取得应收账款;均现已挂号的,依照挂号时间的先后次第取得应收账款;均未挂号的,由最早抵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告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挂号也未告知的,依照保理融资款或许服务报酬的份额取得应收账款。
本文由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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