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收账公司​债款搬运与第三人代为实行债款的区别是什么呢?

成都收账公司债款搬运与第三人代为实行债款的区别是什么呢?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559号民事裁定书以为:“债款搬运是指债款人经债权人赞同,将自己的合同义务搬运给第三人承担,债款人自己退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联系;而由第三人代为实行债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实行债款,但债款人未退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联系。区别债款搬运与由第三人代为实行债款可以从以下两点进行剖析:1.债款人是否退出原债权债款联系。在债款搬运中,来由债款受让人实行债款已征得债权人的赞同,原债款人退出债权债款联系,债权人与第三人成立新的债权债款联系。在第三人代为实行中,债款人并不退出原债权债款联系,第三人仅是实行债款辅助人。2.第三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在债款搬运的情况下,第三人已经成为合同联系当事人,债权人可直接恳求第三人实行义务及承担违约责任。在第三人代为实行中,当第三人不实行或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恳求实行债款,只能要求债款人承担第三人不实行的违约责任。”

可见,两者的区别一是搬运后的债款与原债款人是否还有联系,二是看第三人是否承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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