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收账公司​审判实践中,处理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借债务的方法

成都收账公司审判实践中,处理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借债务的方法

 现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难点在于,离婚时一方当事人出示许多欠据主张系一同债务,这些欠据都是以一方名义所借,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假如配偶另一方不能证明借钱的一方与出借人明晰约好为个人债务或许夫妻原本实施分别工业制而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好的,机械地套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结果,或许导致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拟债务,从而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工业权益。

 咱们认为,在离婚诉讼中处理此类债务问题时,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工业切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的规矩:“夫妻为一同日子或为实行抚养、奉养责任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一同工业清偿。”即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既要考虑前述两种例外情况,又要考虑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一同日子或为实行法定抚养责任,债务是否用于夫妻一同日子的举证责任应当由举债一方当事人承担。

 有的法官通过多年的审判实践,总结出针对虚拟债务的一些对策:如严厉证据检查,对提出债务的夫妻一方进行具体问询后,告诉债权人亲身出庭作证(债权人作为证人,在其出庭前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情况),仔细检查债务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向当事人释明虚拟债务的法令结果,一旦被认定为造假,要承担《婚姻法》第47条“不分、少分工业”的结果;债务另行处理,假如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法院一时难以查明事实真相,可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债务问题,奉告债权人另案申诉处理。这些都为咱们处理离婚案件的债务问题供给了可资学习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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