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收账公司不能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的情况
成都收账公司不能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财产切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17条: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两头约好由个人担负的债务,但以躲避债务为意图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附和,私行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责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附和,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一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当的债务。
综上,关于夫妻一同债务,法令坚持一同债务一同偿还的原则,但两头当事人能够安闲约好,但该约好仅对夫妻两头有用,债务仍然有权央求夫妻任何一方偿还,夫妻一方偿还后是能够向其他一方追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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