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收账公司​债务人、次债务人对防止主管抵触负有更大职责

成都收账公司债务人、次债务人对防止主管抵触负有更大职责

 上述剖析开始标明,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不受裁定协议的束缚,但这也意味着,债务人、次债务人或许无法基于裁定协议而扫除法院主管。由此不得不进一步考虑的问题是,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权利与债务人、次债务人扫除法院主管的权利,谁更值得维护?或者说,债务人或许因存在调整次债务联系的裁定协议而无法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危险,与债务人、次债务人因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而不得扫除法院主管的危险,如何分配更为稳当?

 危险分配的公平原则与经济原则要求,谁更易于预见危险,谁更有才能管控危险,谁对于危险产生负有更大职责,谁就更应承担危险产生导致的不利结果。具体至本文议题,债务人一般不能预见、控制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裁定协议,且往往因无法直接从债务人求偿而被迫提起代位权诉讼,所以债务人一般无力预见及防止代位权诉讼与裁定的主管抵触。比较而言,债务人、次债务人应当认识到,次债务本质上属于债务人的职责产业,因而存在被代位追偿的或许,并且,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务,次债务人怠于实行到期债务客观上也是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主要诱因与法定要件之一,故债务人、次债务人对各方陷入代位权诉讼及其由此产生的主管抵触负有更大职责。由此,在处理主管抵触时,债务人值得优先维护。

 综上,循规范剖析与价值衡量两条路径,本文都得出了“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不受债务人与次债务人裁定协议束缚”的一般性结论。

本文由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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