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收账公司要求债务人股东、实控人或其他资信情况较好企业供给连带保证,躲避债务人破产对债务完成的影响
成都收账公司要求债务人股东、实控人或其他资信情况较好企业供给连带保证,躲避债务人破产对债务完成的影响
同增设物权担保方法相同,债务人相同可以对债务人债务给予恰当折扣或以后续协作等条件,交换债务人的股东、实控人或其他资信情况较好企业供给连带保证,躲避债务人破产带来的风险。《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六百九十三条、六百九十四条等法条设立了保证人保证责任原则。保证人对债务人欠付债务的清偿承担保证责任时,当债务人不实施到期债务或触发保证合同约好的景象,保证人应今世债务人实施债务。《担保原则解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则“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务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撑”。即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与债务人破产互相独立,保证人不因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而具有不予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理由。因此与资情况较差企业生意时,作为债务人可考虑要求债务人资信较好的大股东、实践控制人作为债务实施的保证人,对债务的实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旦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可以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完成债务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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