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收账公司​民间假贷合同中没有约好利息,告贷人自愿支付,但告贷人又以不妥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利息,人民法院是否支撑?

成都收账公司民间假贷合同中没有约好利息,告贷人自愿支付,但告贷人又以不妥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利息,人民法院是否支撑?

 关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撑。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矩:“没有合法依据,获得不妥利益,形成他人丢失的,应当将获得的不妥利益返还受丢失的人”。

 依据法令建立的这一规矩,构成不妥得利有四个要件:一方获有利益;他方遭到丢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没有合法依据,即无“法令上的原因”,这是不妥得利的要害。

 本问题中,告贷人自愿支付利息的行为是依据告贷合同的建立和有用实行,并非没有“法令上的原因”。

 再者,告贷合同未约好利息,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两头或许有过口头的约好,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并不稀有,告贷人是依据约好支付利息,便不得再要求返还;另一种是两头确实没有约好过利息,此种情况下,告贷人主动支付利息的行为可视为新要约,出借人无异议并承受即构成两头新的合约,该合约已实行结束,告贷人要求返还即归于毁约行为,也不应得到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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