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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代位追偿法的条件
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权利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成都收账公司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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