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收账公司​民事诉讼中先予履行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成都收账公司民事诉讼中先予履行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先予履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子中,因当事人一方日子或生产的急需,在作出判定之前,依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决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特定物,或者停止或施行某些行为,并立即履行的法律制度。

 成都收账公司人民法院对下列案子,依据当事人的请求,能够裁决先予履行:

 (1)追索日子费、抚养费、抚育费(2021年《民事诉讼法》修正后为抚养费,下同)、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日子费、抚养费、抚育费的案子,通常情形下的付出对象是白叟、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追索的日子费、抚养费、抚育费一般是他们的基本日子保障。追索抚恤金的案子,一般是指武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因公献身或伤残人员,由民政部门依法对死者的家属或者伤残者本人发给抚恤金而未发的案子。答应这种案子先予履行,有利于激励武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爱国和献身精神。追索医疗费用的案子,不能混为一谈,只要遇到不先予履行会使正在进行的医疗办法难以继续,严重影响请求人生命、健康的状况时,才干先予履行。如果医疗救治虽正在进行,可是请求人有能力付出费用的,也就无须先予履行。

 (2)追索劳动报酬的

 劳动报酬是当事人应得的劳动收入,一般关系到劳动者及其家属的日子,对于这类案子,人民法院能够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先予履行。

 (3)因状况紧急需求先予履行的

 因状况紧急需求先予履行的,是指在诉讼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责任,使另一方当事人的生产或日子发生严重困难,不及时采纳先予履行办法,生产、日子就难以维持下去的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七条【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2020)第一百七十条】对此进行了细化。

 编者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2020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在2022年修正该解说时仍为第一百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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